教育部接受本刊採訪證實,已接獲檢舉李篤中曾主持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相關科研計畫,「目前尚查無有相關報部許可紀錄」;換言之,李篤中赴中主持中國科研計畫,可能並未報備並經教育部許可。對此,教育部也表示,已立案調查,將會進行查處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
本刊15日報導披露,李篤中遭控曾經獲聘中國「長江學者」講座教授,還名列備受爭議的中國「千人計畫」名單,疑曾在中國兼職、長年拿中國官方經費做研究。儘管他矢口否認,但本刊進一步調查,他自2009年起,便連續11年以中國幾間大學之名,擔任多項中國科技部主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研究計畫「負責人」(即台灣所稱的研究計畫主持人)。
本刊透過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查詢系統交叉比對後發現,李篤中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合作最久、且密切,從2009年1月起至去(2019)年12月止,他以哈爾濱工業大學名義,向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取得3項計畫、合共165萬元人民幣的研究計畫,每項計畫執行期間3年起跳,有的則4年,共11年未間斷,且全都由李篤中一人獨自擔任「項目負責人」(即研究計畫主持人)。
而李篤中向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申請的還不只這3項,本刊調查,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他還以中國復旦大學名義,向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取得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4年研究計畫案,且同樣由他一人獨自擔任「項目負責人」。
此外,根據中方資料,李篤中自行揭露的研究計畫列表中,也出現一筆由中國科技部出資30萬元人民幣的研究計畫,這項名為「高效脫硫脫氮反應器之開發」的研究計畫,執行時間則是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樣是由他個人掛名負責,並無其他合作單位或學者共同列名。
然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本刊調查,因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隸屬中國科技部,屬於中國「副部級」的單位,因此可能違反規定,一旦確認李篤中未經報備許可就申請、主持中國科研計畫,依法可裁罰10至50萬元。另因李篤中申請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幾項研究計畫,都是掛在哈爾濱工業大學、復旦大學單位下,可能也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兼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