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去年底到和美菜市場購物,機車停在黃女的攤位前,黃告知:「別將機車停在車道上,警察會開單」,王女回她:「啊嘸妳是咧哭爸」!雙方齟齬,黃女覺得受辱,一狀告到法院。
一審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哭爸」是詛咒人家父親死亡的粗鄙言詞,明顯是在侮辱黃女,因此對於王女辯稱,「靠北」係她個人的口頭禪、習慣性的發語詞,不予採信,判處罰金5,000元。
被告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有不同見解,判決書指出,語言的意涵,會因為社會環境、生活元素,使其意義內涵產生變化,最後轉換為新的意涵,取代原始意義,是否受辱,不能只看其中一方的主觀認知,要以一般人的正常認知為判斷。
二審法官引經據典指出,「哭爸」源自「考妣」之用語,亦即父喪哀慟哭嚎,而台灣有出嫁女兒「哭路頭」習俗,亦即女兒奔喪,走近娘家巷子口時,必須扯散頭髮,一路跪著哭嚎至父母靈前,而現代人已無「哭爸」之禮俗,甚至有「孝女白琴」代為哭喪的行業,因此,「哭爸」的意義已經不同了。
法官強調,隨著社會變遷,「哭爸」的語意,逐漸引身為形容他人喋喋不休,內容空洞無意義,猶如表演化的哭喪祭儀,並無詛咒他人父親死亡的惡意,此外,網路時代,「靠北」一詞更是頻繁被使用,其意義又演變為「表現發洩壓抑情緒」之替代詞,例如網路社群「靠北XX」,簡言之,「哭爸」一詞隨社會生活環境,不停輾轉流變,其意義已偏向於形容他人所為言詞不為自己接受之情狀,而非用以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
法官審酌衝突現場情境,認為當時王女停機車在黃女攤位前遭指責,口出「靠北」一詞,係試圖阻止黃女之訴求,主觀上難認有貶損黃女在社會上之評價或其人格之犯意,且客觀上該用語,在現今社會亦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評價,因此判處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