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完成國民教育者,原則上皆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案件審理,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但如果有自身因素,如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或身心因素,如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有與案件有關及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或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與審判案件部分以適用「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之罪」如殺人案等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酒駕致死等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除外。
符合擔任國民法官資格者,將由各地方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民法官初選名冊,再經由隨機的方式列出複選名冊,透過候選等程序選出國民法官,於一審地方法院審案,國民法官案件由9人組成合議庭,其中6人是國民法官,3人是職業法官。
國民法官案件若要判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意,至於要量刑時要判多重,要有5票以上同意,若是要判死刑則要有6票以上同意,判有罪及量刑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依法政府將予國民法官必要保護,國民法官也可以向任職單位請公假,政府也會給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司法院指出,目前正持續努力透過多方管道加強宣導與溝通,讓人民能夠更加了解制度,為擔任國民法官做好準備。司法院指出,期盼未來透過「國民法官」的加入,將能夠加深民間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拉近司法與人民之間的距離。
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制度為刑事司法審判帶來的價值,是引進不同背景、生活經驗的國民,使刑事審判得以站在多方立場做出更全面的價值判斷。刑事審判是裁斷「人的行為」,關照的對象是人,要對他的所作所為做出價值判斷,宜站在多方立場去設想。
司法院指出,外界期許法官用全知觀點來做出決定,但實際上法官的視野畢竟有限,而有著不同背景、生活經驗的國民們加入,或許能彌補這樣的不足,這就是我國需要國民參與審判的根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