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順生說,過去投保中心是依法院判決,才會對董監事提解任,修法後,投保中心可主動提解任訴訟,「以大同和光洋科案為例,因為已有明顯重大違規事實,投保中心未待法院判決,就先提出董事解任訴訟,若商業法院裁決成立,遭解職的董監事未來3年不得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
換言之,若光洋科獨董吳昌伯遭解任後,3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獨董。吳昌伯除在光洋科擔任獨董,還在達邁擔任獨董,他已在3月請辭。
雖然光洋科經營權大戰落幕,也讓公司派和大股東台鋼從此分道揚鑣。近年來,上市櫃公司屢爆經營權大戰,引發公司紛爭,主管機關雖透過修法,設立商業法院加速審理,期盼減少經營權之爭對投資市場干擾,「但實務上,能否減少經營權之爭,恐怕仍無助於事。」一名專打經營權之爭律師表示。
該名律師說,以光洋科一案來看,僅顯示未來無論公司派或市場派獨董,要以臨股會方式,提前發動改選董監事得更謹慎,理由須更堅強,否則商業法院介入後,將重演吳昌伯的窘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