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秉正告訴本刊:「墮胎不是我們醫院的主要業務,所以中期墮胎(12至24週)的患者,我都會找配合的葬儀社,3,000元也是孕婦直接給業者的,如果孕婦不願付錢處理嬰屍,我們就不幫忙引產。」
呂秉正進一步解釋,懷孕12週以下的胚胎未成形,一般是以「吸引式子宮搔刮術」,刮出一團血肉來,通常會當成醫療廢棄物處理,但12週以上的胚胎已經成形,有小手、小腳,醫護人員須尊重生命,所以不敢亂處理!
針對地方政府要求提供生母證件、死產證明或終止妊娠證明,才願意協助火化嬰屍,呂秉正不以為然,他說:「死產證明好處理,開給患者就是了,他們自然會找葬儀社處理,但終止妊娠證明就是病歷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患隱私,能提供給葬儀社或殯儀館嗎?」
呂秉正指出,12週以上的墮胎,不是「夾娃娃」那麼簡單,跟死胎一樣必須引產,醫師用藥與技術好壞差別很大,他不願意做,但有時又不得不做,他呼籲政府修法,讓墮胎的嬰屍只要有醫師簽證,就能夠進場火化,這樣不但尊重生命,也保護孕婦的隱私。
呂秉正認為,死胎的處理,若父母有心,是有管道妥善火化,但目前的制度沒有考量到墮胎婦女的隱私,導致政府的善意落空,呼籲相關單位盡速修法,讓這些來不及出世的小生命,得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