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彥指控,2021透過交友軟體結識58歲的陳男,並於同年11月達成共識,簽下包養協議,約定由小彥每個月支付陳男人民幣1,3000(約台幣5萬5千)元,2人並於隔年2月同居,怎料,陳男竟拿完錢就離開,讓小彥氣得提告。截至2022年4月,小彥已轉給陳男人民幣152,385.98(約台幣64萬5千)元。
不過陳男表示,當初雙方未達成「包養協議」,且自己比較像對方的司機,另外也會協助小彥調整作息、幫忙做家務,陳男更解釋,2人結識於線上直播平台,並非交友軟體。陳男直言,同居時小彥許諾會給生活費,因此所有支出都由自已負擔,自己也將每一筆支出都記得很仔細。但2022年4月陳男離開福建時,小彥卻向其追討款項,聲稱他不只拿了協定的薪水,事後陳男經計算後認為自己只多拿1萬元後,便將錢還給小彥父母。
據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給的民事判決書判定,該案爭議點在於雙方對「包養協議」的認知不同,其中僅有陳男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小彥則未有任何證據能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包養」的行為。對此,法院認為「包養協議」為服務協議,且其「無違反法律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該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