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偷渡潛逃後,司法院召開「精進防逃措施聯繫會議」,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考量現行科技監控設備已建置電子報到功能,被告可透過指紋辨識及人臉辨識雙重認證機制,進行打卡報到,司法院立即加強宣導電子報到功能,並鼓勵法院善用,防止被告棄保潛逃,避免朱國榮潛逃案再發生,除鄭文逸,另有涉作台灣存託憑證的鍾文智也遭裁定戴電子腳環。
鄭文逸遭裁定戴電子腳環後抗告指出,他在本案偵查期間入出境至少54次,均無滯外未歸,且電子腳鐐原本是針對性侵害犯的監控措施,現用在他身上,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且造成抗告人生活上諸多不便,他已73歲高齡,有括心臟病、糖尿病等多項慢性病,電子腳鐐稍有使用不慎,會造成抗告人出血傷口,恐有危及生命的遺憾也影響他外宿的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科技設備監控及定時限制住居處分,可以依當事人後續特殊情狀,如果有依個案情狀,經聲請或依職權例外放寬容許,並不是一成不變,並不會有鄭文逸所指會造成其明顯立即的危害,或影響就醫、外宿等情事,裁定駁回。
高院發言人鄭水銓今(23日)表示,本案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金額龐大,法院考量我國四面環海,被告偷渡潛逃出境的可能性很高,雖然被告提出高額交保金及替代處分,但法官認為,被告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可能,在考量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的程度、科技設備監控性質、功能、效果及對被告生活狀況影響等節,認為現階段被告鄭文逸雖無羈押必要,然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以及併命他遵守接受腳環、居家讀取器科技設備監控,以及限制住居特定地址的必要。
鄭文逸是遭指控在2016年7月、8月間,觀察上市大同公司股價,認為該公司擁有千億餘元土地資產,股價淨值比遭嚴重低估,且公司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 ,因此萌生介入該公司經營權且趁勢炒股獲利計畫,但鄭文逸因自有資金不足,遂請任姓中國商人提供資金奧援,鄭文逸等人從2016年9月初起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逾12億元,二審遭判13年半,鄭文逸上訴最法院後遭裁定戴電子腳環,他提出抗告後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