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今發出公告,指他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於2022年11月30日發布公告,對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聚碳酸酯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等。
而中國商務部於2023年8月14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隨後中國調查機關再針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如今做出最終裁決,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中國商務部宣布,根據《反傾銷條例》第38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中國商務部也指出,對台灣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和台灣出光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9%、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12.2%、其他台灣地區公司22.4%。
中國商務部強調,自2024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聚碳酸酯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中國商務部甚至表示要採行「追溯徵收」,對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對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4月1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相關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2023年8月15日之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而此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起5年,對於台灣未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的新廠商,可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而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依《反傾銷條例》第49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至於對本案裁決不服者,則可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