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朱玉宸是YouTube平台的直播主,莊炘睿是朱玉宸的助理,2人欲藉由合成知名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猥褻影片在他們自己的粉絲專頁內散布、播送之方式獲利,建立「台灣網紅挖面」推特頁面,供瀏覽者進行購買及註冊會員。
此不法集團會員權限分為付款800元的一般會員,可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3至15分鐘的短篇換臉影片,如果付款1,900元者可註冊成為SVIP會員,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15至60分鐘的長篇換臉影片,還可透過單次購買及集資購買等方式,在線上瀏覽該換臉短片及換臉長片。
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警方查獲時止,先由莊炘睿負責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照片或影片,並從這些照片或影片中擷取被害人的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素材;再由朱玉宸利用「DEEPFACELAB」程式軟體,透過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人臉影像合成,而將被害人等臉部特徵,合成至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製作出擬真性極高、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再透過上開付費方式,分享給會員或購買,因而取得1,338萬4,766元的不法所得。
一審判被告全可易科罰金不必坐牢,全案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全部119位被害人中,其中36位未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一審就此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以相同刑度,尚有未當。且現今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被告2人所侵害法益難以完全回復原狀,且本案遭查獲影片數量龐大,獲利非微,一審刑度稍嫌過輕予撤銷改判。
去年12月高院合議庭審酌小玉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上傳供付費者觀覽,所為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等精神上非輕微的損害,改判後小玉的5年刑期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違誤予駁回,小玉確定要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