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聖聲稱,根據2011年與中影公司簽訂的協議,中影應支付他4億1千91萬2,100元作為電影著作權的費用,然而中影未能全額支付,引發了雙方的法律衝突。此後,中影董事長郭台強指控魏德聖未還清4,500萬元的借款,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導致魏德聖的資產遭到查封。
魏德聖及其所屬公司果子電影對此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包括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和侵占等罪名。然而,台北地檢署經過調查後認為,目前缺乏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些指控,因此決定對郭台強等人作出不起訴處分。
雙方的法律爭議至今仍在持續中,魏德聖的代理律師黃秀蘭表示,魏德聖希望透過這起案件能夠為果子電影還有自己爭取公正。而郭台強則表示,希望此事能夠盡快解決,並指責魏德聖未能理解中影公司為他的電影所做出的投入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