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8日,經營機械工廠的陳男,參與某宮廟擲茭,運氣好博得「爐主」,今年輪到他迎迓媽祖回家供奉,因此他開著賓士轎車,載著媽祖神像,沿途則由洪男打開車窗,不斷丟出點燃的鞭炮,從宮廟一路放炮到家。
途中有一名機車騎士,被洪男丟擲的鞭炮嚇到,心生不滿而一路尾隨,並拍攝陳、洪丟擲鞭炮的影片,向台中市警方舉發;轄區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將陳姓老闆與洪姓友人函送台中地院簡易庭裁處。
簡易庭審理時,陳男表示,依據民間習俗,迎迓媽祖的車輛,必須在過街道轉彎時燃放鞭炮,更何況洪男燃放的是環保鞭炮,不會傷人,他們並沒有危害交通安全,也未造成用路人不方便,更無驚嚇路人、製造危險的犯意。
通常法院判決不太會針對民間公認的習俗做出懲罰,但簡易庭法官並未討論迎神放炮是不是可以接受的「習俗」?此習俗能否免責?罕見予以裁罰。
裁決書直接指出,鞭炮燃燒會產生高溫高熱,人體碰觸會灼傷,亦可能引起火災,足以認定是「具有殺傷力物品」,洪男於公眾往來通行的道路丟鞭炮,恐驚嚇路人或駕駛,衍生意外與交通事故,已構成社違法的處罰要件「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陳男則是共同正犯,各處3,000元罰鍰;此案因陳姓老闆自覺丟臉,未提出抗告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