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自去年起陸續揭露,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出性侵女童案後,又陸續接獲家長報警反映狼師仍續任,到上週更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由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媒體不得揭露細節,不但形同變相保護加害人,更讓家長們無所適從。
事實上,本刊在2021年1月,曾刊出報導〈靠育幼院招牌A錢 北市兒福機構爆虐童性騷〉,一間位在台北市、標榜公益性質的育幼院還兼營幼兒園,不但把多數損贈物資私挪給幼兒園用,育幼院的輔導阿姨更涉嫌凌虐年幼院童,並要求青春期少年院童陪睡、拍男童裸照,報導刊出後,引起社會譁然。
不過就在出刊的隔月,本刊就收到也是育幼院的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裁處書,指稱依兒少權法「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對鏡週刊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在媒體實務上,就是受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無法揭露更多細節,不但讓加害人躲在惡法的保護下,更讓眾多的社會大眾無從防範。對此,不少立委及學者都認為應適當修法。
而今稍早,衛福部保護司聲明表示「純屬誤會」,強調法條沒有禁止報導幼兒園名稱及加害人資訊。但就這次北市幼兒園爆出性侵女童案來說,衛福部的聲明,表示可以揭露「幼兒園名稱及加害人資訊」,也有學校師生可能被標籤化或變相讓受害人身分曝光疑慮,形同二次傷害。對照本刊過去揭發不法,卻遭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裁罰,儘管鏡週刊曾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仍以敗訴收場,顯然在法規的解釋與執行面上,中央與地方政府會有各自詮釋空間,也形同對媒體追求公義的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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