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是2023年8月14日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從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1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檢察官認為,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62萬餘元,其中16萬餘元用來實際支付的公費或聘用助理薪資及獎金予以扣除,其餘46萬餘元為高虹安的貪污所得,這46萬餘元除了用在支付她自己的餐飲、禮物、紅包等零用金,也用來付他買雙眼皮貼、衛生棉、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醫藥費及洗頭費用等私人用途。
台北地檢依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高虹安起訴,全案5被告中,高虹安與前公關主任王郁文不認罪,高虹安的前辦主任陳奐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以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均已認罪。
檢察官起訴認為,不少單據還由高虹安親簽過目後才向立法院請領,檢察官起訴時因此痛批她犯後態度不佳,貪圖小利且公私不分;高虹安出庭均強調助理有加班,沒有詐領助理費及加班費,相關款項都用於公務,並未違法。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若涉因《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除外)一審遭判有期徒刑以上者,將由內政部予以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案件若二審改判無罪,則可復職;若因貪污罪遭判有期徒刑確定則會被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若縣市長遭判刑確定且無緩刑、無易科罰金者則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