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奇福遭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今年5月20日被認定應懲戒,但他的不良行為太晚被發現,逾10年時效,已獲判免罰確定;今天的國賠案是林奇福認為,自己在2001年任職最高法院庭長時,雖審理過「銀行員之死事件」本票案,但這案當年2月收案後,在當年11月才由受命法官李彥文送交合議庭評議,因當時最高法是保密分案,他在11月評議前並不知道此案,林奇福認為,即便自己真有在當年5月及6月與翁茂鍾見面也是沒有問題的,提告要求監察院國家賠償並刪除調查報告中關於他的部分。
依據監察院及司法院的調查,曾擔任法官、庭長及院長的林奇福與富商翁茂鍾有長期之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1998年間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依法追索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債權,怡華公司不認帳,指這本票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此案上訴最高法院,就是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受命法官為前高院院長李彥文,監院調查認定,林奇福雖知悉這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涉違法審判,依翁茂鍾筆記記載,本票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後來銀行敗訴,追不回3億元,其間,負責追債的銀行經理諸慶恩反遭認定涉違法追債,遭判有罪後含冤而死,諸的2個年幼女兒另遭翁的公司以司法追殺,要求代父償還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