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1 10:23 臺北時間

《鏡週刊》踢爆色狼法官蔡明宏案 一審判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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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士林地院庭長蔡明宏遭本刊踢爆侵犯女法官及女書記官,一審遭判刑2年2月。
士林地院庭長蔡明宏遭本刊踢爆侵犯女法官及女書記官,一審遭判刑2年2月。
士林地院庭長蔡明宏遭本刊踢爆對女法官及女書記強制猥褻案,台北地院認定蔡明宏犯行明確,2罪都成立,今(21日)判他2年2月,法官認為,蔡明宏在女書記官案涉嫌利用職權犯案,判刑1年6月;對女法官侵犯部分則判刑1年,合併執行2年2月,仍可上訴;蔡明宏透過律師丁昱仁表示,絕無犯案、對判決失望,指法院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將上訴爭取清白。
蔡明宏遭《鏡週刊》踢爆後已遭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及懲戒,他涉嫌長期猥褻、性騷擾至少5名女同仁,讓司法蒙羞,其中在2007年蔡明宏涉將女書記官帶到陽明出吸胸侵犯案,法院當年雖早已啟動行政調查,卻將女書記官慘遭吸乳、非告訴乃論罪的猥褻案,變成告訴乃論罪的性騷案,以被害人不願申訴及查無確切證據等理由,僅對蔡明宏記2申誡處分就草草結案,形同包庇、吃案,被害人受辱後隱忍10餘年,經本刊踢爆後,官方才重啟調查對蔡明宏追究刑責。
判決指出,被告蔡明宏犯第一案是2007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為強制猥褻犯行,除被害人及多位證人證詞,還有被害人在案發後因身心重創請假等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明。
第二案是對女法官強制猥褻,蔡明宏2022年11月15日同對將女法官帶至陽明山後進行強制猥褻犯行,依被害人證述、多位證人證詞、LINE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與被害人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明被告犯行明確。
台北地院認定,蔡明宏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2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還反咬被害人因工作問題誣控他,且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蔡明宏會冒犯年輕女同仁的事在士林地院已流傳逾15年,歷經多任首長,此事一直只是個傳言,被害者人數則不斷累積,蔡明宏未被究責,直到去年遭本刊踢爆後,士林地院不再姑息,司法院在歷經本刊踢爆懲戒法院李伯道性騷吃案事件遭批官官相護後,也在蔡明宏案次決定硬起來,對蔡明宏案從嚴處理。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4.08.21 11: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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