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中邀請林俊宏律師、薛煒育律師、北檢劉仕國主任檢察官、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王文成檢察官、陳玟瑾檢察官、台中地檢署戴旻諺檢察官分別從辯方及檢方觀點提出報告,並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王皇玉院長、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陳鋕雄院長、王緯華講師,從學理與外國法制面向進行與談。此外,特邀請法務部鄭銘謙部長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會議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尤美女理事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共同主持。
依北檢陳玟瑾檢察官統計:「113年1月1日至8月2日,律師涉及洩密25件、發起/參與組織罪19件、洗錢罪18件、加重詐欺取財罪2件、非法利用個資罪2件及藏匿人犯罪1件。律師涉案4成聲押,其中6成禁見」、「今年1到8月底,律師涉及刑案而移送律師懲戒已經將近30件」。另據北檢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統計:「109年至112年,律師因刑事犯罪受懲戒有23件,其中洩密8件中僅3件停職6個月以上,其餘5件分別停職2到4月及警告」。顯見「通靈律師」已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對此,法務部鄭銘謙部長表示,「偵查不公開與辯護權的界線應清楚劃分,也希望檢、辯、學深入探討,能提供實務一個更好的遵循參考。」尤美女理事長則指出:「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不論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都沒有清楚明白的規定,期待透過研討會,共同找到那條界線,制定大家能夠遵守的指引。」
檢察總長邢泰釗則說:「律師有無涉及教唆偽證,洩密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有無違背職務侵害法益與妨害司法追訴,基本上利益誘惑愈大,道德危機愈高,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引以為戒。」
與會的台大法律學院王皇玉院長也指出:「辯護人將偵查內容洩漏給第三人之現象與事件,應從律師倫理風紀的角度予以檢討、糾正,始能回應律師界目前正面臨之難題。」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陳鋕雄院長也說:「律師之資訊揭露限於執行職務之必要範圍,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不包括文件之交付。」
林俊宏律師表示:「只要是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為被告合法權益,不應過度限制辯護人履行職責的空間。」薛煒育律師則引用全律會擬具的「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認為:「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之權益,或有揭露部份偵查中所獲悉資訊之實務需求。」
而實務上,北檢劉仕國主任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偵辦律師洩密案是不讓少數不肖律師破壞整體律師聲譽。」北檢曾揚嶺主任檢察官則說:「目前洩密刑責過輕,且不止詐團案件,若涉及的是國安案件或重大毒品案件,不可輕忽洩密對此類案件法益侵害的嚴重性,故建議應提高刑責」,且認為:「對於起訴停職及一審有罪除名之相關規定,應該予以強化」、「例如1.增加罪名:國安、參與犯罪組織、毒品、洗錢、洩密情節重大者。2.增加概括條款:依其罪名及情節有害律師信譽者。」
此次研討會中,檢、辯、學就實務、學理等多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也希望過過對話平台,藉由相互激盪,釐清偵查階段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逐漸形成共識,作為日後共同遵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