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於前年9月,透過社交軟體,認識年僅10歲的C姓女童,而方男透過女童大頭貼,已經知道她是未滿12歲兒童,年幼可欺,心智年齡尚未成熟,於是當女童要求他贈送貼圖時,他大膽要求女童傳裸體自拍照給他。
法官認為,女童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以及性隱私自主決定意思尚有不足,才會在方男利誘下,以手機拍攝裸露下體以及正面容貌照片,傳給對方,換取貼圖;而被告見女童傳來稚氣未脫的裸照,甚至下體尚未長出陰毛,明知對方是未滿12歲的兒童,竟然變本加厲,要求她繼續拍攝性感照片,則立刻購買貼圖給她,於是女童陸續傳送裸胸、下體照片給方男,供其觀賞淫樂。
後來女童母親發現女兒自拍裸照給陌生男子,於是用孩子的手機聯繫方男,假裝要見面,然後躲在暗處拍攝方男照片,提供警方,而警方查出方男IP位址,證實就是C母所拍攝的惡狼,將他逮捕到案,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案經新竹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方男為逞一己淫欲,誘使身心尚未成熟,缺乏性自主能力的女童拍攝猥褻照片,而且他已經從大頭貼確認對方是小孩子,還繼續引誘對方自拍、傳送裸照,對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性觀念偏差,審酌方男在審理時否認犯行,且未能與女童家長和解,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將他判刑3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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