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建宏認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雖然於去年6月修法通過,自今年起每年每公頃由新台幣3萬元調高為6萬元,然而,相隔4個月進入本會期後,朝野卻就預算編列出處爭執不下,進而有原住民北上抗議活動。
劉建宏指出,立法院會中爭論的主張有三種論述,第一種是主張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已修法通過,即應依法編足預算支應,而反對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出,原因在於原住民基本法規範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理業務中並無涵蓋禁伐補償之依據,且按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
第二種說法,主張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的「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中之補償,已有明文依據。第三種說法,則為主張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即為法律依據。
劉建宏表示,原住民族因國家以法令限制其土地利用而為補償,然而,究竟此次爭議未編足預算,而由基金支出,是否就未依法行政?劉建宏認為,既然由行政觀點出發,預算法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均屬法律同位階,依禁伐補償條例為補償依據,並無不可。
退萬步言,縱使基金真有回收情事,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亦明定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應不致造成財源短缺。況且,原住民因土地使用受限所受損失補償,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無基金短缺即不補償之理。再從損失補償亦是給付行政的觀點來看,司法實務上亦認為給付行政措施應由行政機關酌量當時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而有行政機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
劉建宏認為,明年迫在眼前,立法院會中之各項主張,目的均在照顧原住民,僅是預算支應途徑不同而已,當務之急應以原住民權益為優先,既然同屬法律位階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已修法明訂,即應爰引為據,儘速通過預算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