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晚上8點多警方獲報,中興大學內綜合教學大樓有民眾攜帶長槍,警員到場盤查,發現楊姓男大生正在教學大樓的中庭把玩該把長槍。楊男回應警方詢問,稱只是在下課後去夜市射氣球,所以才隨身攜帶使用,警方確認該槍為玩具槍後,仍將槍枝、彈匣、填彈器、瓦斯罐及BB彈罐等當場扣下,認為楊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移送台中地院。
經法官勘驗警方扣案槍彈、監視器畫面、照片等,該玩具長槍確實類似真槍,外觀上難辨真偽,楊男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長槍,進入眾多學生出入的大學校園公共場所,當眾取出把玩,顯無正當理由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足令在場見聞者、學生心理產生恐懼。
法官審酌楊男是大學生、無前科,坦承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