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台北地院雖以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然
此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供證,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所呈現被告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情節不符,則被告是否罪嫌不足,尚有研求餘地。高院認為,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詳細審酌卷內相關事證,為有理由,今撤銷無保請回,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
台北地院法官19日裁定指出,本案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非常多,初、姚2人大量非法使用他人個資,且有刪除LINE對話紀錄情形,顯見有滅證之虞,當天清晨5時許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黃呂錦茹及曾繁川因犯罪嫌疑不足,駁回羈押聲請,當庭釋放,均無保請回。
北院19日認為,目前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資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她身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她同意或指示偽造提議人名冊。且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亦無法認定黃呂錦茹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嫌疑,讓她無保請回,檢察官補強事證後提出抗告。
遭羈押的被告初文卿、姚富文2人是因都有刪除LINE對話,法官認為他們彼此或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供述不一的情形,自無法排除2人為脫免卸責,而共同串供,法院審酌本件涉嫌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非常多,如何分工尚待查明,裁定2人羈押禁見,檢察官針對黃呂錦茹無保請回抗告成功,北院將傳喚黃呂錦茹開羈押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