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說,刑事司法手段應謹守羈押為「偵查最後不得已手段」,羈押涉及剝奪人身自由,具有高度強制性與痛苦性,非必要不得輕率適用。他質疑,目前部分檢察官偵辦案件時,似乎將「羈押作為取供」的主要工具,與過去屈打成招的目的性質上如出一轍。
李震華表示,常態偵查應先請警調人員布線訪查,蒐集藍營連署的實際操作程序、起始點先後、作業手法、各站處主要負責人及實際參與的人員、志工,之後再一一約談、對質訊問確認,即可將實際執行者的範圍有效縮小、甚至鎖定嫌犯,原則上不一定要搜索,更無羈押的必要。
李震華進一步指出,看守所環境惡劣,冬冷夏熱,多人於一室,生活條件極差,導致部分被告為求出去而產生「亂咬」情形,對查明真相未必有實質助益,反而可能形成虛假供述。
他痛批:「現在動輒搜索聲押的作法,好像只差沒有像過去那樣偷偷動手打人。司法是按照程序正義來發覺真相的地方,難道刑法老師所教的程序規則都還給教授了嗎?尤其是跳過布線訪查,預設立場大規模同步搜索查辦,好像在對付貪汙、幫派殺人犯,實在離譜。」
李震華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除了犯罪嫌疑必須重大外,還必須有例如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或用事實足認有逃亡、或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之一,更須有無其他替代方法,三項條件缺一不可。然而,偽造死人連署等案,因為偽造證據明確,只查找出誰人做的,根本沒有羈押必要,但現今檢方辦案頻以「LINE訊息回收」「遺失手機」等情節作為湮滅證據理由,動輒聲請羈押,當然會引發法界包含檢察官的質疑。
李震華指出,高院審理檢方不服交保的抗告時,也同樣認為:「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串滅證之虞,但卷內已有客觀事證可供調查或鑑定,並非一定得完全仰賴被告與共犯間的一致供述,以具保、限制出境等手段,應可替代羈押。」高院不必羈押的理由,充分展現輕罪羈押不符比例原則,更何況,偽造的連署依法本就被中選會排除不計算入連署數內,不會影響連署結果及進行。
李震華表示,台灣司法歷經多年改革,才逐步擺脫警總、軍法時代的人權侵害,如今若因辦案績效或配合長官壓力而倒退回以惡劣環境羈押逼供的模式,「將對司法信賴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他直言,押人取供並非唯一手段,「司法良心不應被犧牲在辦案績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