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顯示,台南一間射箭場由教練與妻子共同經營,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2023年7月,射箭場聘用了一名女學員擔任員工,妻子卻逐漸察覺丈夫與該女學員互動曖昧,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兩人確實親密擁抱,證實了她的懷疑。
教練妻子透露儘管跟丈夫表明知道不倫關係,丈夫仍一意孤行要持續跟女學員交往,考量子女年幼及事業因素,不得不隱忍。女學員去年3月另結新歡,主動與她丈夫提出分手,隨後於4月離職,她從雙方通訊軟體對話中發現丈夫與女學員發生性行為,認為這段婚外情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使她飽受精神折磨,因此求償50萬元。
對此,女學員坦承與人夫交往並曾上床,但聲稱這段關係是在人夫妻子鼓勵和邀請下開始,對方從頭到尾都知情並同意這段「三人同行」關係,並主動表達「不認為妳破壞家庭」、「對於妳的加入感到開心」、「期望妳陪伴、滿足丈夫性欲」。女學員進一步主張,基於妻子的同意,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女學員出示與教練妻子的LINE對話紀錄,教練妻子曾傳訊表示「妳只要記得,我一定是保護妳的角色,這個需要時間調適,但我可以擔保教練算是好男人」、「一定保護妳啊」、「我是沒有排斥妳」、「妳大概自己心裡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我記得我有跟妳說過『很開心妳能加入』之類的話,到現在還是沒變,是真的開心,沒有勉強」、「有人說想跟妳睡」、「妳的經期準嗎」、「會算安全期嗎」等,皆佐證對方知情她與教練發生性行為,也未排斥女學員存在。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從妻子主動說服女學員與丈夫交往的舉動來看,可見她一開始就知情並同意這段關係,從2023年8月傳送的訊息中提到,「與其說是破壞或介入家庭,倒不如說是加入這個家庭」、「我也說過,我們三個人是非正常一般倫理關係,所以無法從傳統一男一女的觀念套入」,更進一步佐證妻子對三人行關係的態度。
另外,妻子還曾傳送「我們等於是一體的,只是分成二人」、「妳現在之於我,我的想法是就跟雙子一樣,沒有分誰大誰小」、「他現在就是缺一個能打理家事跟100%陪伴做愛的對象,我沒辦法全部包辦,就找別人來填補空缺」等訊息,足以證明妻子積極鼓勵對方填補空缺,鼓勵女學員與其丈夫發展親密關係。
法院認為,女學員在交往後期曾主動與教練妻子表達想分手的想法,可以證明她並未刻意隱瞞與人夫的感情狀況;另外,教練妻子曾在去年1月傳訊給丈夫提到,「我對於這兩週冷淡你的態度感到抱歉,另外,這7年來沒有認真經營跟你的性欲感情感到抱歉,是我不努力,是我選擇把孩子生下來,是我沒資格對三人關係感到不舒服,既然你調適好了,對我的態度也可有可無,那麼你開心就好,祝福你」。因此,法院採信女學員說法,認定妻子從一開始就知情且同意。
台南地院考量妻子同意女學員與丈夫交往,而且三人還共同生活,對於女學員與人夫持續發生性行為,無法算是侵害配偶權,因此認為妻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缺乏依據,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