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審理被告張姓男子所涉電信詐騙案,法官傳喚曾因該案入獄的下線陳姓男子作證,陳出庭推翻他於偵查期間指證幕後老闆是張男的說詞,證稱確有加入菲律賓詐團,但其上線及給他酬勞的是綽號「阿俊」的男子。
因陳男在法庭上的證述與偵查時不同,公訴檢察官拿出偵查卷證要求解釋;陳男突然驚爆,他偵查時所述內容是在中國做的,回來也照著說,他想改口供,但刑事警察局及起訴該案的桃園地檢署黃錦秋檢察官都不理他,甚至到了審理階段,陳男也向法官反映遭到刑求逼供,法官仍舊不予理會,只告訴他認罪就能輕判。
陳男向法官證稱,他在中國關太久想回家,他在北京做筆錄時,公安要求他認罪,逼他講特定內容,「如果不照著講,我就無法回台灣」,他返台後有表達在中國遭公安刑求逼供,但警詢筆錄是警方打好,由他唸過一次就簽名,檢察官也要求他依公安筆錄內容進行陳述,他為求輕判而照做。
當年同為下線的張姓男子也到庭作證,強調檢察官所提示的偵訊筆錄,他根本沒說過,當年做筆錄時,有警官出來告訴他:「我現在跟你講你看到誰就指誰,這個人你一定認識……你就是把事情推給不在場的人」,而張姓男子便向法官表示:「我要推給誰,我又不認識誰,我才認識幾個人要我推給誰?」豈料被解送回台後,無論在警詢、檢察官偵訊、甚至法院審理時,反映皆不被理會,讓他悲憤莫名。
警界知情人士指出,當年這件案子,被告在北京被偵訊時,是雙手都全程被銬在椅子扶手上,只要被告的回答讓北京公安不滿意,就會被立刻掌嘴。
該案起源於2009年,陳男等人加入菲國首都馬尼拉的電信詐團,受上線指示,假冒公安詐騙中國人,謊稱被害人因信用卡欠費被告,須依規定匯款或提領存款,否則將凍結財產及拘禁,以分工手法詐騙至少65人;2010年底,該集團被菲國警方查獲,陳男等人遣送中國偵訊,關押半年以上才返台受審,陳男返台後,法院依詐欺罪判陳應執行7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