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有關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係為鄉(鎮、市)公所之權責。
- 本案陳情內容為祭祀公業申報疑義事項,依上開規定係屬大林鎮公所權責,本府函請公所就寺廟所提疑義查明釐清後予以回覆。
- 大林鎮公所受理本案祭祀公業之申報及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等事項,審查過程均由該公所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無須報經嘉義縣政府核准或備查。另本案涉及土地私權爭議部分,則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辦理。
大林鎮公所聲明
有關鏡週刊報導本鎮一私有土地爭議案,大林鎮公所聲明如下:
一、本案為私有土地之爭議,其涉及土地私權爭議部分,系爭民事事件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無關,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辦理。
二、本案所涉及之祭祀公業申報疑義事項,本所皆依法行政,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法辦理。
三、本所於106年受理代表人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並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書面審查程序完成後,於109年2月5日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惟本所於113年接獲某宮廟陳情表示當時依法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有違法情事,本所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函請該祭祀公業補正申報資料,後因該祭祀公業無法補正相關資料,本機關無法認定原告有祭祀公業之性質與事實,依法撤銷原處分。
四、因原告代表人不服本所於113年7月12日以嘉大鎮民字第1130011013號函撤銷核發予原告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處分,提出訴願,經嘉義縣政府113年10月22日府行法訴字第1130200813號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後,復提起行政訴訟,114年9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案陳情之上述爭議,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敗訴(114年9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書)。目前原告持續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其主張權利仍屬未定,本所一切作為皆依法行政,並尊重司法裁判。
六、另,有關其中涉及道路鋪設問題,查該段土地為既有道路,並無設置圍牆、門禁或其他阻隔措施,使用狀況具有公共通行性質,供民眾使用自由出入已達30年以上,公部門基於公益,循例進行道路維管,將該道路修復平整,以維護公眾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