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5 05:28 臺北時間

公僕捲霸地爭議1/祭祀公業爆土地糾紛 地主質疑鎮公所、議員成霸地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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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地主A小姐指控,大林鎮公所、議員及侵占人等人,擅自在其土地上鋪設道路。(讀者提供)
地主A小姐指控,大林鎮公所、議員及侵占人等人,擅自在其土地上鋪設道路。(讀者提供)
本刊接獲民眾投訴,指自家位於嘉義縣大林鎮,有一塊從清領時期就擁有的祭祀公業土地,經地政單位測量,遭一間宮廟侵占,經協商無共識,不得已提出所有權訴訟,法院判決侵占人敗訴。但對方不服,向民代陳情;鎮公所也找理由撤銷其祭祀公業,讓民眾無法主張土地所有權。更扯的是,侵占人更偕同議員、公所人員,逕自將部分土地改成道路,卻未通知地主到場。民眾怒批,公務員和議員的作法明顯有爭議,根本是幫忙合理化侵占人霸占土地。
地主A小姐向本刊表示,他們持有這塊祭祀公業土地超過百年,侵占土地的宮廟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理應拆屋還地,且行政院人民陳情要點中規定,行政院所屬之單位,只要判決確定,或完成法定程序者,就不得再受理陳情。但鎮公所竟幫助侵占人撤銷合法的祭祀公業,讓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公家單位竟可擅自推翻法院判決,根本是公然違法。
不僅如此,A小姐指出,今年8月中旬,侵占人會同嘉義縣議員江志明和鎮公所人員來其私人土地上,將出入口刨除路面、鋪上柏油,直接改為道路,更把路鋪設至侵占人的宮廟門口,全程未通知地主。直到A小姐接獲親友告知,與丈夫趕赴現場,和在場人員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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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議員江志明(紅圈處)與A小姐等人因土地爭議發生口角。(讀者提供)
A小姐說,他們詢問江志明,為何可以任意在私人土地上鋪柏油,經過誰同意?江解釋,他接獲陳情,希望改善道路交通,經調閱空照圖比對,這條小巷道本來就是既成道路,重新鋪設路面後,能夠提升鄰里建設,對民眾是好事。鎮公所人員也幫腔,稱道路重鋪後,不會影響A小姐等人的權益。
A小姐怒批,土地所有權經過三審定讞,確屬他們所有,若公部門要會勘、施工,為何不必通知地主,卻直接把它改為道路?她質疑,民代和公務員未確實查證,就聽信片面之詞侵害他人權益,令人無法接受!

大林鎮公所聲明

有關鏡週刊報導本鎮一私有土地爭議案,大林鎮公所聲明如下:

一、本案為私有土地之爭議,其涉及土地私權爭議部分,系爭民事事件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無關,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辦理。

二、本案所涉及之祭祀公業申報疑義事項,本所皆依法行政,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法辦理。

三、本所於106年受理代表人申報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並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書面審查程序完成後,於109年2月5日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惟本所於113年接獲某宮廟陳情表示當時依法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有違法情事,本所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函請該祭祀公業補正申報資料,後因該祭祀公業無法補正相關資料,本機關無法認定原告有祭祀公業之性質與事實,依法撤銷原處分。

四、因原告代表人不服本所於113年7月12日以嘉大鎮民字第1130011013號函撤銷核發予原告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處分,提出訴願,經嘉義縣政府113年10月22日府行法訴字第1130200813號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後,復提起行政訴訟,114年9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案陳情之上述爭議,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敗訴(114年9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書)。目前原告持續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其主張權利仍屬未定,本所一切作為皆依法行政,並尊重司法裁判。

六、另,有關其中涉及道路鋪設問題,查該段土地為既有道路,並無設置圍牆、門禁或其他阻隔措施,使用狀況具有公共通行性質,供民眾使用自由出入已達30年以上,公部門基於公益,循例進行道路維管,將該道路修復平整,以維護公眾使用安全。

更新時間|2025.11.18 11:1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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