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為,「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漢書·酈食其傳》,食品安全法制之根本精神。被告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洪堯昆、劉偉龍、張志賓6人身為食品業者之經營者或高級核心幹部,本應深諳「民以食為天」之理,恪守食品安全之義務,然本案被告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洪堯昆、劉偉龍、張志賓或明知而製造、或明知而販售,均為求私利而以國人健康為犧牲,其可責性自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從重量刑。
其中就為首製造端及販售端負決策責任之被告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洪堯昆、劉偉龍、張志賓所犯惡性及對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所生危害,均請法院就食安法法定刑處以最重之7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千萬元;就詐欺部分,量處法定刑最重之7年或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1百萬元或50萬元;而就被告余凌冲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再求處法定刑最重3年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