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公益服務」的外國立法例,以美國為例,每位律師皆有為無力負擔費用者提供法律服務義務,每位律師也必須致力於每年提供至少50小時的公益法律服務。
德國律師法第49條也規定,律師負有承擔法律諮詢扶助法所規定的諮詢扶助義務,因重大理由就個案得拒絕為諮詢扶助,此外,律師也有義務參與律師公會提供低收入尋求法律諮詢扶助者的諮詢機構,律師並得於個別情形基於重大理由,拒絕參與諮詢扶助,對違反本法規定義務,可歸責之律師,應予懲戒。
韓國律師法也規定,律師每年須從事一定時間以上的公益活動,律師也必須依據法令須處理公共機關、大韓律師協會或所屬地方律師協會指定業務。至於公益活動範圍及其施行辦法等具體事項,由大韓律師協會規定。
至於奧地利律師法也規定,律師有義務提供訴訟上的法律扶助,若法院根據訴訟法規定,主要是法院裁定准予當事人法律扶助後,或為強制辯護案件時,應透過律師公會指定律師扶助,訴訟當事人也有權利向律師公會申請選任辯護律師,其他歐洲國家,例如瑞士或法國均明定律師有法律公益服務義務。
法界人士說,律師在司法實務上,扮演在野法曹,與法官、檢察官形成司法鐵三角,在訴訟上不只受當事人委託執行業務,也負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責任,具有公益色彩,若民眾對司法不信任,除了法官、檢察官難辭其咎外,律師恐怕也不能置身事外。
此外,目前我國律師資格考試大幅放寬,錄取率超過3成,每年平均近千位新人加入律師行業,截至105年7月統計,全國律師領證人數為1萬6,064人、登錄執業人數為9,649人,相較於鄰近的日、韓兩國,我國執業律師與國家總人口數比偏高。
由於律師執業品質或聘用行情等資訊始終不透明,民眾只能口耳相傳打聽,若能有客觀資訊,不僅可提供大眾正確的服務訊息,也有助於律師良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