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RCA公司沒有在廠房內設置合法的局部排氣裝置及整體換氣裝置,並以被汙染的地下水作為生產線員工飲用水、員工餐廳飲用水、員工宿舍洗澡水之水源,致RCA員工經由皮膚、呼吸、飲食、接觸吸入高濃度的有害化學物質。
判決指出GE公司(奇異)、Thomson(Bermuda)公司、Technicolor 公司均為RCA公司的控制公司,1987年10月公司請來調查人員探測發現有汙染,GE公司在合併RCA前已知情,卻沒想改善或告知RCA公司員工,反透過旗下子公司百慕達商美國國際無線電公司「Thomson(Bermuda)」公司於1988年5月將RCA公司從原資本額29億8,955萬元,減資到剩4億1,015萬元。
最高法院發現,RCA減資後,1988年還將美金 1億多元(台幣30億餘元)匯出國外,顯見GE公司意想要藉由RCA公司資本及在台現金的減少,逃避因系爭汙染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法官認為GE公司及Thomson集團就RCA廠汙染程度、範圍顯然知之甚詳,RCA員工於1998年7月5日籌組自救會,開始相關求償行動,翌日並經媒體報導,RCA公司還將存放國外銀行的共計美金1億餘元,匯款至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致RCA公司在台資產所剩無幾,顯然是實質掏空RCA公司而有惡意脫產以規避債務情事。
判決指出,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Bermuda)公司,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公司就此案造成員工的損害,同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指出,此案RCA工廠化學物質長期繼續性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均由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掌握,受害員工與RCA等公司的知識、能力、財力相差懸殊,舉證責任不應由員工負擔,法官認定RCA未維護安全工作環境,害員工遭受損傷,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