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經常聽到某老師教學行為失當或班級經營欠佳,可能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節,但處理不適任教師很棘手,學校校長、老師往往礙於同僚情誼,不願面對遭詬病,或是缺乏專業和行政程序認知,擔心因而招到當事人一狀告進法院,最常見的當然是民意代表介入干擾,最後息事寧人導致老師工作權和學生受教權受損。
南投縣一名L(化名)老師向本刊爆料,她和新北市Z老師參加今年5月份的台閩地區國中小教師縣外介聘作業,原本屏東縣潮南國小方姓老師介聘到台中市大秀國小、新北市民安國小Z師調入潮南國小,由僑光國小L師補實民安國小遺缺。L和Z師都各自到新學校報到、並通過資格審核,然而方師到大秀國小報到時,卻受到校方教評會以疑似不適任教師為由拒絕,退回原校潮南國小。
6月15日,L師意外接到僑光國小告知介聘生變,當天在桃園召開「台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會議」,確認方師符合「不適任教師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L和Z師連帶退回原校,大會強調「雙方縣市均應負責行政和法律責任」,且本案非歸責於方師,可免於管制10年和議處。也就是說她明年還可以申請縣外介聘。
L師無奈地說,原本她已經替女兒在新北市覓妥幼兒園,全家開心期待團圓,沒想到介調一夕生變,台閩介聘制度應該有檢討空間,免得重蹈覆轍損及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