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案例就以頂新油品案令外面印象深刻。頂新油品案爆發時和浩鼎案一樣,均遭到輿論撻伐,但案件起訴後便爆發偵查蒐證5大缺失,連媒體瘋傳的惡心地溝油照都是誤用,被媒體張冠李戴,頂新三董魏應充也因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進口油品有害人體,一審獲判無罪。
法界人士分析,浩鼎案與頂新案,一審法院都認定有事實,因法律的評價,認定無罪,頂新案一審法院認定,頂新集團有自越南進口原料油,雖然有酸價過高的疑議,但經過公正單位實證,頂新的油品經過精煉後,是可供人體食用的產品,無法證明產品有害人體,法律評價上,認定未違反《食安法》,因此判決無罪。
翁啟惠2年多前遭檢舉在浩鼎公司公布新藥解盲失敗當天出脫持股,涉嫌內線交易罪嫌,雖然檢方最後認定他沒有直接參與新藥臨床試驗,聽從證券營業員建議才賣股,給予不起訴,但翁啟惠持股及賣股過程仍備受質疑,最後檢方起訴他,以女兒名義買浩鼎股票,涉及收賄,並指翁啟惠利用中研院院長一職,以國家資源扶植特定廠商,涉及期約收賄及違背職務收賄罪。
浩鼎案承審法院,認定翁啟惠女兒的3,000張浩鼎公司認購款是先由同案被告張念慈借款支應,事後即由張念慈以出售代被告翁啟惠管理的浩鼎公司股票所得款項償還,這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並非賄賂,有這樣的事實,但法律評價上不構成行收賄,判翁啟惠判無罪。
浩鼎案一審法院認為,翁啟惠的確有買股的事實,但他獲判無罪,是因合議庭認為,我國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必須在「職務上行為」「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上,雙方要達到意思一致,這是法律上的評價或見解,但仍不改變翁啟惠偷偷利用女兒當人頭、持有生技股票,對外說沒有買股的謊言。
知情人士分析,浩鼎案與頂新案,同樣是社會矚目案件,同樣一審的無罪,都是法論見解的不同,兩件同樣都引起輿論撻伐,唯一差別在於一位是學界享有崇高地位,一位則是馳騁商場,卻命運大不同,浩鼎案檢方放棄上訴,頂新油品案,檢方卻仍執意上訴,過程持續補強,還上訴到三審,如此容易讓外面只因對象有別,處置方法就不同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