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3 07:58 臺北時間

【全文】頂新案歧視越南 外媒揭2官方文件挑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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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越南大幸福公司(圖)提供油脂原料供頂新製油,越南新文件顯示大幸福公司產品無安全問題。(中央社)
越南大幸福公司(圖)提供油脂原料供頂新製油,越南新文件顯示大幸福公司產品無安全問題。(中央社)
2014年爆發頂新油品風暴後,我國食藥署暫停越南油品進口台灣,越南食用原料油少了台灣市場多年後,當地《The LEADER》等多家媒體報導,此禁運令自1月解除,還回顧本案在台灣及越南引發的風波,以及帶給越南有關貿易議題的省思與教訓,並舉出2項越南官方新文件,澄清提供原料給我國的大幸福公司,依當地法令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商證書,並非台灣法院認定的不合格。
對此,有法界人士認為這2份官方新文件,證明台灣司法對越南有歧視,也顯示我國法院在未確認事實的情況下,就做不利於被告的推論,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可要求最高法院釐清。
越南媒體《The LEADER》取得的越南2份未曾曝光的官方文件,直指頂新案判決過於嚴厲。(翻攝越南媒體《The LEADER》)
1月4日,越南媒體《The LEADER》報導,台灣政府在2014年爆發頂新油品案後,認定提供原料的越南大幸福公司違法,並全面禁止越南原料油品輸台,這項維持4年的禁令終於自1月1日起解禁,台灣政府對於來自越南的動物脂肪製產品,只要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規範便可輸台,對越南出口商而言,是正面的訊號及機會。

符客戶要求 即可出口

越南媒體大篇幅報導油品解禁的同時,也揭露最新的2份越南官方文件,分別是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與越南司法部的公文,內容主要在澄清2014年銷售至台灣的油品,並不是台灣法院認定的髒油,同時也直指我國法院對此案過於嚴厲。
圖為越南司法部最新回函文件,清楚表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2010年《食品安全法》第34條)是發給生產和經營食品的企業單位。因此,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食品品質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必要條件。(紅框處)(翻攝越南媒體《The LEADER》)
根據《The LEADER》取得2份未曾曝光的文件,第一份是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去年11月11日提供給大幸福公司,編號第3204/SNN-KHCN檔案,確認在2011年至2014年間,食物原料用動物油脂出口條件的評估,依當時法令原本就不需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因此,大幸福公司出售油品給頂新公司,只要品質符合進口國客戶要求,即可出口。
第二份文件則是越南司法部2018年12月24日所發出,內容指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發給生產和經營食品的企業單位,因此,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是食品品質的認證,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必要條件。
報導還指出,大幸福公司透過Vinacontrol檢驗公證公司針對各別出口貨物實施檢查程序,是另一個證明該產品符合頂新公司及台灣進口檢查機構產品要求的關鍵點,因為當時台灣主管機關的進口要求,主要是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的衛生證明,或台灣駐外機構確認的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

未調查實情 審理瑕疵

律師李永然指出,越南媒體的2份文件都講得很清楚,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並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當時也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因為出口食品而取得過這樣的證書,顯然越南官方單位認為,大幸福案政府沒有違反任何規定,由此更可發現,原審法院在未確認事實的情況下,就做不利於被告的推論,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可要求最高法院對此應調查而未調查的證據,發回二審法院進一步釐清。
律師李永然(圖)認為,越南媒體取得的2份官方文件有助於進一步釐清案情。
李永然認為,我國法院若無法確認相關問題,應該以越南官方農業部、工商部或司法部提出的文件說明為準,應透過外交部的協助,轉達我國法院欲釐清的各項事實及法規依據,請求越南政府由主管食品安全的相關部會,協助確認我國法院所提出的各項疑義,才符合程序正義。
在這2份新文件出現後,李永然認為現在已經不是像二審審理時,僅有越南工商部對於被告的不利證據,更有農業部、司法部有利於魏應充的事證,且農業部也是此案的主管機關,最高法院更應加以斟酌;此外,另有法界人士認為,越南當地媒體的報導,指我國判決對越南農產品及畜牧產業有歧視之意,甚至有暗指越南政府機關執法鬆散之嫌,充滿許多臆測而沒有證據。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左2)官司審理期間,已淡出頂新、味全經營。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的律師團在得知該報導後,立即開會研商,認為越南媒體揭露的2份官方文件,有助於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油質完全符合規定,可供人食用,更足以證明魏應充無犯罪意圖;曾出庭作證的台糖越南分公司前總經理胡大光,亦明白表示越南養豬制度執行良好,環境也適合豬隻養殖,且大幸福製油符合越南標準;加上1月4日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即將實施「大法庭」新制,以統一各法官間不同見解的爭議。對於二審法院依有違憲之虞的最高法院「決議」判頂新案有罪,魏應充希望能藉新制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要說服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灣2014年爆發油品風暴,政府展開大規模清查。(中央社)
經本刊調查,魏應充遭檢察官起訴,指控涉嫌向越南大幸福進口不能供人食用的原料油至台灣,再精煉成各式食用油出售。一審彰化地院判魏應充無罪,主要理由為並無證據顯示頂新以大幸福公司原料所生產的油品危害人體,未違反《食安法》的規定;但全案上訴至二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推翻一審無罪見解,改判魏應充15年重刑。

二審判有罪 三大理由

而二審改判魏應充有罪的三大理由,一是認定越南大幸福所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依據越南官方文件,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二是大幸福提供的原料油,有酸價及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過高等三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三是依據最高法院對《食安法》從嚴認定的決議,不論有無害人體,只要是「假冒、攙偽」就是犯罪,二審認定頂新以不合格的飼料級原料油當成食品原料精煉成食用油出售,已涉及《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假冒罪,改判魏應充有罪。
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左)因頂新油品案遭二審判有罪,如今外媒披露新證據,有利魏的訴訟。
在一審中被法官認定沒有證據能力的越南工商部公文,二審卻有完全不同的解讀,台中高分院認為,越南工商部是統合農業部等相關權責單位的意見後回函我國,公文具有證據能力,可以採信;且既然這份公文中提到,越南大幸福公司將供人類食用標準的油品與飼料用的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已違反越南法規,這就代表越南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的生產廠商證書,因此不得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成為改判有罪的理由。

恐再掀變數 有待釐清

不過,魏應充認為有罪判決違背法令,委請律師團以頂新油品安全、檢方採證錯誤、不當取供及錯誤解讀越南公文等四大爭議點提出上訴,同時打出溫情牌,強調魏家都是吃頂新油品,證明自家產品不是黑心油。
台中高分院(圖)推翻一審彰化地院見解,認定頂新案有罪,判魏應充15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如今,越南當地媒體曝光2份最新的官方文件,指提供頂新原料油的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商證書,若獲我國法院採信,二審中認定頂新買不合格油品的改判理由,就可能遭到推翻,加上大法庭制度即將於7月4日上路,全案是否因此產生變數,仍待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

頂新案證據清單

  • 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去年最新公文,越南大幸福公司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證書。
  • 越南司法部去年12月發出文件,指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被認為是食品品質認證,也非出口食品要件。
  • 頂新油品經過精煉,對人體健康無害。
  • 據越南2012年法令,大幸福公司出售油品給頂新公司,出口的油脂品質符合進口國客戶要求即可。
  • 重要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前總經理胡大光作證,認為越南養豬制度、執行皆良好,環境也適合豬隻養殖。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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