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習五條」,加上國民黨不少人拋出簽署和平協議看法,行政院因此提出此一修法,可視為「和平協議條款」,民進黨團則依行政院版草案再提出修正動議,並以優勢席次表決通過。
未來兩岸簽署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例如兩岸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等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天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立法院3/4立委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才可以開啟協商。
談判過程中,立法院與相關委員會可邀負責協議機關報告,且若立法院依據報告認為雙方談判協商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可經半數以上立委決議,要求負責機關終止協商。而行政院判斷協商無法依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若一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應於15天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天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等內容舉行聽證會。
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送交中選會舉辦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協議草案即通過。
三讀條文也規範,我國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明確定義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是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且若違反規定進行兩岸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