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為,年金改革相關修正條文大都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保障工作權原則、保障財產權等原則,但大法官也提醒政府,應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變動到一定比例時,適時調整退休金、年金、撫卹金、贍養金比例。
大法官指出,優惠存款年利率至1983年固定為18%後,1年期定存利率已經從當年的7.55%,降到2016年1.07%。優惠存款年利率仍維持18%不變,導致政府補貼優存利息的負擔越來越沉重。
且退撫基金因自始提撥費率與收益率不足,在軍人年改部分,因國軍組織精簡案的施行,其財務收支自2011年起入不敷出,且將於2020年用盡,政府適時、適當提高撥繳費用之基準、調降受規範對象之退撫新制退除給與,目的是為維護退撫基金的存續,予適度調降,大法官認為,這是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正當。
至於年金改革,大法官指出,是在於提高退撫基金長期支付能力及永續經營可能性,以保障退伍除役人員老年經濟生活的安全。就此部分而言,與受規範對象的財產權無涉。
大法官認為,關於月優存利息、月補償金、月退休金,因退撫給與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尚未完全具體實現,如新法規變動退撫給與內容,且將之適用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之退撫給與,即非新法規的溯及適用,都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認為,因公務員退撫基金因自始提撥費率與收益率不足,其財務收支自2015年起入不敷出,且將於2031年用盡,政府適時、適當提高撥繳費用的基準、調降受規範對象之退撫新制退撫給與,目的係為維護退撫基金的存續。
大法官認為,原有的公務員退休金制度,退休後所得與現職人員待遇相差不大,造成公務人員於符合退休要件時即自願退休,致退休年齡偏低、退休給付年限增長,除政府以預算支應之退撫給與負擔持續加重外,也導致政府長期培育之人才太早流失,影響政府施政效能,有必要予改變。
政府修改軍人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基準規定,國民黨立委認為,這侵害公務員的財產權,已是違重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針對年改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的財產權等;也包括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服公職權意旨進行釐清,大法官今針對軍、公、教3年改案,作出3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