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不願具名的知名法學院刑法教授,先是肯定這次修法,更表示修法後將條文的文字定義改得更為明確,是有助於司法人員在辦案上不會出現模擬兩可的情況,很值得鼓勵。
不過該名教授緊接著話鋒一轉,認為目前警方可能是因認為現階段執法有困難,或者是公權力弱化,才希望有更強勢的法源可以依靠,但執法應該由「證據」以及「法治教育」做起才是根本,靠加強刑責來鞏固公權力,有些本末倒置。
這名教授進一步指出,修法後只要是三人以上在符合條件的公眾地點聚眾鬥毆,就會被以《妨害公眾秩序罪》送辦,結果卻架空了《普通傷害罪》這條刑法。換言之,好幾個人打群架,沒有理由因為人數增加,就一律從互相傷害對方身體的傷害罪,一躍變成影響公共秩序,若只是為了讓警方好辦事,這樣修法實在有些牽強。
該教授嘆了一口氣指出,若公共秩序真的如此脆弱,使得民眾有這種惶惶不安的心態,那該檢討的不應該是維護這個社會治安的人嗎?以法論法、就事論事,應該才是社會需要正面討論的。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日前也公開表示,我們看到現在政府的趨勢就是動輒以加重刑罰,作為回應人民的出口。但是這樣的修法其實沒辦法預防這樣的問題。刑法是統治者最嚴重的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其實是應該要嚴加限縮的,例如酒店鬥毆案件,並不是法條的問題,而是現場有沒有具體蒐證的問題。顯見此次修法,並非所有人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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