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楊姓房東在2010年將房屋租給湯姓男子,湯男當起了二房東在同年及隔年,將房屋租給了陳姓男子,三方在承租時,都有到法院公證,其中還約定如果未經東房同意就將房屋轉租或出借他人,房東就可以收回房子。
陳男向二房東承租後,一樓於2011年交由給百福老人安養中心使用,2樓則是給2012年設立的百安老人安養中心,2家安養中心家不僅位於樓上樓下,又是合夥關係,陳男則是持有百安老人安養中心的2成股權,2015年楊姓房屋認為安養中心違反租約,要求還屋遭拒,三方即鬧得不愉快。
2017年租約期滿,楊姓房東及湯姓二房東,拿著法院的公證書要求安養中心還屋遭拒,楊、湯2人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以公權力替房東收回房屋,2019年11月基隆地方法院大隊人馬到了安養中心進行「強制遷讓」,但2家安養中心至今仍在屋內營業。
本刊調查,基隆地院執行時認為,公證書上的當事人是楊姓房東、湯姓二房東及陳姓承租人,並不包括百福及百安2家安養中心,無法要求安養中心搬走,僅能請陳姓承租人離開現場,這樣就算執行完成,於是要求陳姓承租人離去,陳男走出安養中心後,安養中心原狀不動地繼續經營,法院認為任務已成功,收隊離去,留下一臉錯愕的房東。
楊姓房東認為,陳姓承租人是安養中心的股東,事實上,陳男是百福及百安這2家安養中心的經營者,但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這是實體爭執,法院在租約公證的強制執行程序中,無從審認,只能由當事人另提民事訟訴解決,楊姓房東及湯姓二房東手中的租約公證,成了廢紙,完全無助於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