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天判決指出,確認財政部持有彰銀股票,且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普通董事契約關係存在,其餘駁回。市場認為,高院判決仍有利於台新金,財政部應該會持續提出上訴。
泛公股操盤人士認為,法院雖維持雙方有契約關係存在,但相較於上次二審判決,這次更有利於財政部,上次判決是要財政部協助台新金取得彰銀支持和經營權,這次只是當選4席普董,未來董監事席次操作空間較大。
泛公股操盤人士指出,目前彰銀設有6董、3獨董,但董事會可調整董監事席次,如果未來修章擴增董監事席次,將董監事調整成9董、4獨董以上的配置,仍可保住財政部經營權。
彰銀經營權案始於2005年時,政府為解決彰銀呆帳問題,發起增資,台新金以每股26.12元、總額365億元,取得彰銀22.55%股權,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拿下彰銀股權後,吳東亮一直意圖合併彰銀,壯大台新金,直到2013年台新金第4度提出合併,仍遭財政部反對。
2014年彰銀須設立3席獨董出任審計委員,打破維持「官民共治」情況,財政部和台新金正式交火,財政部希望台新金取得4董、1獨董,公股維持2董、2獨董以阻擋併購案,但台新金擔心獨董不列入董事計算,不願接受,徹底惹火公股,公股一舉取得經營權。
台新金也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財政部和台新金至此已纏訟6年,歷經雙方多次攻防,2017年高院判決,確定台新金和財政部具契約關係,但財政部獲得行政院支持,持續上訴,並堅守彰銀掌控權,今年彰銀董監事改選在財政部不願放手下,財政部拿下5董,台新金則拿下1董、3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