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祥說,法官引用刑法減刑或免刑規定去量刑,這是視個案不同情節的考量,最近司法出現一些判決與民眾情感有落差,例如有人喝酒喝太茫,被控襲警涉妨害公務罪被判無罪,此外,今年4月間,殺害鐵路警察的凶嫌也因精障問題一審獲判無罪,一連串的司法判決,難免讓社會大眾誤會或產生不良的模仿效果。
更何況吸毒屬於自行可控制行為,根本就不適用《刑法》沒有辨識能力不罰的規定。曾任法官的律師余德正說,無辨識能力不罰設有但書條款,亦即刑法19條第3項的另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余德正說,由於吸毒可自己控制要不要吸食,並可預知吸毒恐對身心造成危害,一般人也能有這種預見可能性,那麼凶嫌吸毒殺人至少就有過失之處,根本不適用無罪規定,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不知法官為何沒有判凶嫌有罪!此外,就連檢察官當初在法庭上也援用該但書條款,不但見解和余德正相同,更要求合議庭判決凶嫌死刑,高檢署已據此要力拚上訴救濟。
除了法律人質疑外,立委陳柏惟也在臉書發文表示,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認為「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陳柏惟提醒「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
陳柏惟和余德正也都點出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免罰例外條款,例如「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陳柏惟說,此案前後2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陳柏惟也強調,即使這案例真的適用刑法第19之1條「有罪不罰」,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
由於該案爭議烽火連天,有網友也發起「修正刑法第19條,加入飲酒及施用毒品除外條款」,不少人已響應連署。
★ 《鏡週刊》關心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