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品妍主張菲菲違約私接工作,多次勸阻不聽。並表示2016年2月2日與她簽下專屬藝人約,合約中載明藝人不得與他人簽相同性質合約,任何聘用、演出、權利移轉等,皆須經過公司同意,否則若經通知未改正,應須賠償。因此向她求償100萬違約金,以及8萬元律師費。
菲菲則表示,原本的經紀人於2018年間離職,公司改派另名經紀人,但新經紀人不夠專業,對她也不了解,因擔心破壞形象,曾拒接2次通告,卻遭公司冷凍,為求生計,她已在2018年12月向公司發函解約。
品妍表示,菲菲私下接受17直播工作,並持續為廠商、平台進行直播、拍廣告、參加啦啦隊演出等,經發函要求她改正也未回應,已違反合約,要求她依約求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加上律師費8萬元,共108萬元。
菲菲則抗辯,發函前的Line貼圖及17直播活動,沒有收取費用,並主張在發函解約前沒有違約行為,請求法官判她免賠。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合約載明「經他方通知定期改正而未改正即違約」等規定,無違公平原則。且2018年8月至9月間,公司多次通知李女參加廠商試鏡,與「冷凍」一說不符,且經紀公司確實有發函李女要求改正,李女逾期未改,因此判她敗訴。但考量所能負擔之範圍,判決菲菲應賠償40萬元違約金與8萬元律師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