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姓男子在2005年到職,先擔任人資技委員會協理兼集團技委會總幹事,後被調任為IDSBG事業群人資及總務部協理,2013年3月11日屆齡退休。但在2013年2月動員大會抽獎活動上,他幸運抽中公司股票10張,由於他將在隔月退休,因此他特別在退休文件上,寫明請求公司履行給付股票義務,總經理於同年2月批准。不過總財務長審核時,卻以他在抽獎前申請退休為由,拒絕給付10張股票。
拒絕給付獎品的行為讓歐男感到不解,他認為公司尾牙舉辦優良幹部的公開抽獎活動,是根據幹部級別、考績、年資等條件篩選,最後由總經理確認並設定排序才進行電腦抽獎,其應屬「具有對價性質之無名契約約定」。因此,歐男要求公司按照約定給付10張股票,若無法支付,也要依股價換算給付83萬6,183元,再加上現金股利等25萬8,951元,共計109萬5,134元。
對此,鴻海表示,抽獎活動當天有為了公平起見,有列出「抽獎規則」,其中明確提到「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投影的摸彩影片亦有說明講解,當天主持人也還有口頭說明,因此歐姓男子申請在2013年3月11日將退休,顯然「已不符合條件」,但歐男仍刻意將自己列入抽獎名單中,鴻海認為「有違誠信原則」。
該案經審理後,法官表示,雙方當時成立的贈與契約附有停止條件,當時歐男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職」,但他「仍選擇退休」,最後公司發放股票時他已不在職,不具領獎資格,因此總財務長不同意發放之決定實屬合理,駁回歐男的訴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