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提案的7立委包括民進黨的范雲、賴品妤、林楚茵、洪申翰、羅美玲、無黨籍的林昶佐,以及時代力量王婉諭,另加上連署的立委,已達15人提案門檻。目前連署的立委尚無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
范雲等7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主張,應修改《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明定:「第2條關係(指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去年5月20日上路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在第20條規定,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只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等於限制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孩子,換言之,同志伴侶只能以單身身分收養,導致部分未婚的同性伴侶為了收養孩子而不敢結婚,甚至已經結婚的伴侶必須離婚才能辦理收養。
此外,即便同性伴侶其中一方先以單身收養小孩再結婚,結婚後,他的同性配偶也無法收養自己的養子女(即接續收養),等於孩子只擁有「一半的親權」。
草案在提案說明指出,在配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下,未來當擁有親權的一方不幸發生意外時,孩子亦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可能必須脫離現有家庭、回到安置機構或由其他不熟悉的親戚照護,「此已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草案也指出,目前出養方多為單親,擔憂缺乏扶養資源而出養,因此出養給單身收養人意願較低,若同志伴侶僅能單身收養、無法婚後共同收養,會導致出養兒童需等待更長的時間才能找到收養家庭;其次,若同志配偶為符合現行收養規定而先行離婚,也可能引起法官對產生家庭「關係是否不穩固」的疑慮,反而影響收養的裁定。
草案指出,我國收養子女,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分性別、性傾向均可向收出養媒合機構申請收養子女。自 2012 年起,台灣已有多對同志伴侶成功單身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且社工評估實務上亦將其共同生活的伴侶一同納入評估。而去年同婚通過後,同志收養需求更為上升,眾多同志伴侶希望透過無血緣收養為孩子找一個家,「實不應再對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徒增法制上之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