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最高法院認為,憲法有賦予人民在保衛民主憲政程序時行使「抵抗權」,為公民不服從言論自由之一種表達形式,因此法院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另外二審時未說明魏揚等人是否主觀認知煽動他人犯罪,也未釐清客觀構成煽惑的要件,因此全案撤銷、退回更審。
對此判決,雖魏揚等人並未親自到場,但律師團代表何朝棟表示,最高法院肯定人民行使抵抗權,其見解值得肯定,希望高院更審能夠保持此判決。而檢察官方面則稱會了解發回理由後再表示意見。
事實上,一審時法院認為魏揚等人是因不滿服貿而發表情緒性言詞,目的僅為提振士氣,未煽動他人犯罪故判無罪;但到了二審後高等法院認為魏揚等人以言詞呼籲民眾佔領行政院有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並且沒有「非佔領不可」的正當理由因此改判有罪。
而後魏揚等人不服並上訴至最高法院,最終法院今認定主張「侵入住居罪」是保護私人的財產,但官署房產並非保護對象,並且在民主失靈時公民有抵抗之權利故再改判無罪。
對此蒞庭檢察官則認為,檢方是基於佔領立法院而起訴並非反服貿言論,而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且甘願受罰」非為了反抗政府,若本案適用公民抵抗權,那麼「人民是否也可動輒以反萊豬、反空污等理由號召民眾占領行政院、總統府」?強調基於公眾利益同意減輕量刑,但反對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