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張家的官司,曾任某地方政府地籍測量隊隊長、現任「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會員的Y先生指出,張家的訴訟策略可能需要調整,建議應該提起「確認界址之訴」。Y指出,1977年的地籍測量是採「圖解測量法」,也就是在圖面上以比例尺作業,測量工具很原始,所以產生很多烏龍,例如某處現地有11戶人家,地籍圖上只有10戶,產權憑空消失,但依法測量的結果不易推翻,當年他擔任地政主管,也是設法調解、仲裁,官司並不好打!
到了2000年以後,地政機關改用「數值測量法」,有經緯儀、GPS等高科技工具,測量的精準度大幅提升,Y先生也認為,張家的案例實在有必要重測。他感嘆地說,任職地政機關多年,看過太多公務員死不認錯,讓老百姓求助無門的狀況,Y先生不排除以專家證人的身分出庭,建議法官下令重測,找出真相。
張雲凱則告訴本刊,如果重測結果,張家真的有占用農田水利會或台糖的土地,他願意與對方協商,盡量在合理的範圍內租地或購地,畢竟當年地籍混亂,他的母親也是花錢買二手屋,也沒低於當年市價,絕非故意要占公家土地。
律師李學鏞表示,若針對土地鑑界有疑問,原告主張拆屋還地,必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以本案為例,1977年省府的土地測量結果既然與被告購屋時出現不符的情形,法官為釐清真相,本有權闡明並要求主張拆屋還地的台糖跟臺中農田水利會提出更有利的土地所有權人相關證據,而重新測量一次,就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證據方法。
除了法官主動調查,被告張先生亦有權訴請法官發函其他的測量單位。比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針對兩造有疑問的土地界址再次丈量,藉以釐清土地所有權及界址的爭議。
萬一真的張家侵佔台糖與水利會土地,李學鏞指出,張家是「善意第三者」,他們願意優先承租或者協商購地,係實務上常見、避免拆屋損失過大的權宜方案。他強調,官方倘若無亟需使用土地之情形,基本上應先與現居的居民做充分溝通,不宜對此貿然興訟,逼迫拆屋還地,造成負面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