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蘇男去年3月在高雄市鳳仁路某檳榔攤飲用啤酒後,涉嫌駕駛小貨車外出,在行經楠梓區鳳楠路與楠陽路口時,與另輛小客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後對雙方駕駛進行酒測,發現蘇男的酒測值高達1.83毫克,隨後將他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不過蘇男出庭時辯稱,該車禍事故不受喝酒影響,且聲稱當天只喝2杯半啤酒,酒精濃度不可能會高達1.83毫克,但橋頭地院簡易庭不採信蘇男的說詞,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9萬4,000元。蘇男對此判決表示不服,隨即提出上訴,結果成功翻案,這時換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2審合議庭法官在審理時,傳喚處理現場的女警員到庭,女警員供稱當時蘇男的精神況狀與對答都正常,其神情反應也無異常,走路也沒有步伐顛倒的情形,更表示:「我所測過最高的酒測值大約0.8、0.9毫克 ,這些人基本上都會有反應遲鈍,精神狀態不太好,以及會想睡覺的樣子,但是被告(蘇男)跟這些人相比,反應算蠻正常的。」
此外,經勘驗蘇男在派出所接受警員詢問的錄影,也發現他神情尚屬正常,且能清楚回答,內容大致與筆錄相符,又未見他有昏睡、意識不清等情形。對此,檢方則向法官表示,當酒精濃度達到1.50毫克和2.0毫克時,身體會呈現「呆滯木僵、昏睡迷醉」與「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狀態一說,僅是11年前的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的意見,而非行諸四海的標準。
檢方還指出,人體對於酒精的反應,常會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另外有關檢測儀器的部分,檢方表示該儀器的合格有效期間到2020年6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而蘇男是在同年3月14日接受酒測,仍在有效期間,且蘇男也坦承有喝酒,要求撤銷無罪判決。但法官認為檢察官未提出足夠的資料推翻相反論述,或佐證蘇男對酒精反應有異於常人的情形,自難憑單純的質疑而對蘇男做出不利認定,因此維持蘇男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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