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吸金詐欺,犯罪集團利用社群媒體平臺(如Facebook)宣傳高投資報酬率虛擬貨幣相關投資機會(商品),再利用「老鼠會」或「龐式騙局」吸金模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到吸收大量資金後,即不再與受害者聯繫,藉此騙取受害者投資的資金。
第二是擄人勒贖,2015年9月,香港地區富商於新北市遭數名男子強行押走,案發數天後,犯嫌透過美國的免費電子郵件與被害人家屬進行聯繫,持續提出付贖要求並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多次協商交涉,要求被害人家屬準備7000萬港幣贖金到香港進行交易,並明確指示要求以比特幣支付贖金。
第三是洗錢,詐騙集團透過話術或其他詐欺手法誘導民眾購買虛擬貨幣,並提供相關操作指引,要求民眾將虛擬貨幣移轉至犯嫌提供的虛擬貨幣錢包,一旦民眾依照指示將虛擬貨幣移轉至指定錢包後,詐騙集團隨即將詐騙所得虛擬貨幣,分散移轉至其他多個虛擬貨幣錢包,藉由洗錢的方式,將犯罪所得進行多層次移轉,最後再將虛擬貨幣轉換回法幣。
第四是恐嚇取財,2017年2月,台灣多家證券商陸續接獲恐嚇勒索郵件,寄件者威脅若未於指定日期前,支付10枚比特幣至指定比特幣錢包,將發動達1TB流量的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另於同一時間點,有多所大學及國小收到印表機自動列印恐嚇信件,信件內稱如果不支付3枚比特幣,將會於特定時間開始癱瘓網路,並隨信附上比特幣匯款帳號跟連絡方式。
第五是強盜,2018年2月,犯嫌佯裝欲與被害人以現金交易比特幣,經約被害人至現場面交,等被害人拿出手機出示持有價值500萬的18枚比特幣後,犯嫌隨即夥同其他共犯毆打被害人,強行奪走被害人手機,並將18枚比特幣移轉至大陸地區帳戶。
第六是竊電挖礦,近年來陸續偵破竊電挖礦集團,犯嫌藉由竊取電力方式,以節省虛擬貨幣挖礦電力成本,透過此方式獲得許多虛擬貨幣,從中獲取暴利。由於虛擬貨幣挖礦作業需耗費大量電力,且為24小時不間斷持續運作,因此平均每案遭竊電力損失都至少達數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