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台藝大舞蹈系教師的姚女,在2014年曾出面指控台藝大教師甄選黑箱作業,她向媒體投訴自己原本在初審及複審階段皆排第1名,卻在決審階段落榜,因當時的謝姓校長與吳姓系主任黑箱作業,才會由排行第2名的張姓舞蹈家取得教職。
不甘心的姚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台藝大隔年重啟教師甄選,林姓系主任在召開校教評會寫了一封公開信,違反規定洩密排序第一的姚成績比第二的張高出許多,直言「是否該還姚一個公道?」最後姚也順利取得教職。
同年,姚還對時任台藝大謝姓校長及舞蹈系吳姓系主任提告,認為謝、吳二人共謀竄改「擬聘建議表」,導致最終負責決審的校教評會委員無法得知成績優先順序,害她落榜。
吳女一、二審被依偽造文書罪被判1年4月徒刑,而原先檢方對謝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吳一審被判刑後,謝也被起訴,一審被判1年6月,現已提起上訴。
不過,去年7月最高法院針對謝與吳共謀偽造文書一案裁定發回重審。最高法院認為,因吳從初選階段就堅稱不按甄試成績排列順序,並非與謝會商後才萌生此意,認為姚女指控謝跟吳共謀仍有待商確。
另外,當時甫上任的謝因不熟悉校務,誤以為教師甄選已到最後決選階段,曾詢問吳認為哪位人選較為合適,吳當下推薦張,於是謝在「擬聘建議表」上核示張女為教師的第一人選,當時負責送交文件的黃姓專員,雖發現不對勁,但因吳女堅持就未依規定退件,後來曾姓人事主任發現錯誤,謝才驚覺搞錯,重新寫下「提校教評審議」等字,讓甄選作業得以進行到決審階段。
檢警調查,擬聘建議表的用意,僅是作業流程,主要是讓遴選流程得以進行到最終決審階段的文件。換言之,也就是參與決審的委員並不會看到「擬聘建議表」,並非校教評會遴選教師的參考依據,因此姚指控「擬聘建議表」遭竄改,害她落榜,有待商確。
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為,若謝與吳共謀竄改「擬聘建議表」,謝何必要求吳在修改處加註簽名,且吳是否因有意讓張獲聘,才故意隱瞞謝,明知謝誤在複審階段就勾選張為受聘人選而不糾正,且甄選順位需保密,姚又是從何拿到「擬聘建議表」,加上謝本來就具有最終的核聘權,無需多此一舉,因此認為謝遭控與吳共謀疑點重重,撤銷原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