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4 08:44 臺北時間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即將二讀 婦女人身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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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即將二讀,依舊有部分設計未達共識。(示意圖,pixabay)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即將二讀,依舊有部分設計未達共識。(示意圖,pixabay)
台灣社會近年來發生多起男女人身安全被騷擾的治安事件,從2013年7月知名蕭姓男藝人被愛慕女粉絲半夜送湯騷擾;2017年12月世新大學女學生遭追求者砍殺;2019年5月聖約翰大學女學生遭追求者持刀搶奪手機想加Line聊天;2020年3月甚至連屏東縣女性立法委員遭愛慕者跟蹤騷擾,2011年4月發生的屏東女店員命案遭變態客戶以假車禍殺人,一連串失控治安事件,讓國內興起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聲浪。
立法院於2016年5月召開第9屆內政委員會第13次會議,會中認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其處罰行為態樣僅限於跟追,又有罰則過輕等問題,建議內政部應針對婦女安全及人身自由保障,另訂專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儘管此案有諸多婦女團體關注,積極爭取推動法令,但在立法過程中,卻遭遇諸多困難無法達成共識。如適用範圍訴求過度擴大,已悖離立法初衷,依過去案例分析,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等因素,但這類跟蹤、騷擾,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人視被害人為自己的附屬品。
警政署分析,這類行為人無視對方意願,單方面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產生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傷害性等4大特徵,立法院及婦女團體倡議立法初衷,是有感於現行法規對於婦女人身安全保護不足,才會訂定打擊性別暴力的專法。
但在立法過程中,主張要求專法得適用的範圍持續擴大,並以「專法什麼都要管,才能不漏接被害人」為訴求,且將專法適用範圍擴及媒體跟拍、網路酸民、鄰里檢舉、債務糾紛等,除已悖離初衷外,也架空現行即可適用處理的各項刑事、行政與民事法令。
立法過程中,各黨派也過度迷信「警察國家」作為,將開民主法治倒車,除「專法什麼都要管,才能不漏接被害人」的訴求外,也要求各種紛爭「都讓警察管,才能迅速作為」,要求專法除應涵蓋所有人際互動衍生糾紛外,也要求警察應即時判斷被指控跟蹤騷擾的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警察應立刻對其核發警告命令,甚至處以罰鍰。
由於是行政處分,不須經由檢察官或法院認定,但有無正當理由,涉及價值判斷,無法交由警察即時認定,當雙方當事人基本權發生衝突時,一方主張享有不受跟蹤騷擾的自由,另一方主張憲法保障的表意自由時,孰輕孰重、孰是孰非,若全部交給警察判斷、裁罰,此立法設計將倒退回違警罰法思維,容易形成社會大眾對警察認定處分的爭訟災難,更有警察國家再現疑慮。
立法院於今年11月10日召集黨團協商,依然在「適用範圍」(行為定義是否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警察開立書面告誡」(其性質及救濟等)及是否免經警察書面告誡,即可直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與是否設計緊急保護令等尚無共識。目前各黨團無異議的條文訂於下週末逕自二讀、三讀,希望儘速通過此一專法,保障婦女安全。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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