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米說,被害家屬的第二訴求,希望延宕已久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能盡快完成立法,讓現在處於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能及時得到政府的協助與保護。也讓在跟蹤騷擾糾纏的加害人能有所節制,知道這是犯法的,不要再做出對被跟蹤騷擾的人任何加害的行為。
周春米說,上屆立法院曾就《糾纏行為防制法》審議,有關「跟蹤騷擾」的定義和範圍,除了因愛戀追求衍生的跟蹤騷擾外,鄰里檢舉、債務糾紛、媒體跟拍和網路酸民,若都要落入跟蹤騷擾的範疇,恐怕非警察執行勤務所能負擔,也會衍生警察「查水表」的惡名。
黃嫌因愛慕曾女,今年2、3月騷擾、跟蹤曾女,曾女向警方報警並對黃提告性騷擾與跟蹤,但因非家庭成員或同居事實,無法依家暴法申請保護令;性騷擾防制法未能即時給予保護,《社會秩序維護法》罪則輕,防制力有限。
黃犯案前將行車記錄器記憶卡抽出,犯案後將曾女手機與自己手機關機,防警方追查,還打給借車友人串供,到案後持醫師診斷壓力創傷證明,還向法院提審遭駁回,研判預謀犯案。曾女親友說,希望黃男能從重量刑,以免刑度過低,日後出獄後傷害他人,希望相關法律跟進,才能讓曾女死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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