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指出,針對房地產市場融資議題,政府促請銀行於授信時考量區域適度均衡發展,妥善調配授信額度,以利部分區域建案取得資金;並就購地貸款相關疑義進行釐清,以利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時依循參考。
針對非都會區建案資金之取得,金管會表示,將促請各金融機構於執行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貸款總額控管規劃時,應注意區域的適度均衡發展,並依企業往來情形合理評估,妥善調配各區域間放款額度。本次會議已請銀行公會配合向其會員加強宣導,金管會亦將於相關會議持續與銀行溝通。
同時,為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央行自2020年12月以來4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另為加速借款人辦理所購土地之動工興建,除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者外,動工期限原則以18個月為限。
基於考量疫情等大環境因素等,致借款人無法如期辦理動工興建,央行已於7日增修訂「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並於央行網站公告,以利金融機構參考依循辦理。會中並請銀行公會積極與會員溝通,財政部也將同步知會公股行庫。
該場會議中針對購地貸款信用管制規定再次說明,金融機構承作都更、危老案件,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如長照,已排除選擇性信用管制之適用,以加速都更、危老案件之推動,維繫民眾居住安全。
金融機構應依其授信內規及建案規模等情形,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同時,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明定,未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者,除經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等約定。未有一致性要求全面收回貸款之硬性規定。
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之決心堅定,未來將持續視市場現況及政策推動成效,研擬相應措施及配套作法,以營造健全市場發展環境,並兼顧區域平衡發展等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