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相驗3名死者屍體,發現吳頭部被砍一刀,深可見骨,但致命傷在右胸及心臟部位,共十多刀,吳的2個兒子頸部都被砍傷,小兒子的致命傷是背部一刀,深入肺臟,大兒子的頸部被砍得很深,幾乎被砍斷,由此可見汪萬寶下手相當重,刀刀見骨,每一刀都企圖致人於死,手段十分凶殘。
由於汪萬寶案發後隨即被逮,證據確鑿,檢察官很快依殺人罪將他起訴,但全案移審法院後,汪卻矢口否認預謀殺人,也否認追殺吳妻,強調持刀的目的原本是要逼嚇吳,若一開始就要殺吳,就不會跟他講那麼久,後來是因吳故意激怒他,他才氣憤動手,之後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屬於精神耗弱、心神喪失的狀態。
不過,法院將汪萬寶送精神科鑑定,確認他案發前並沒有社交、職業、生活異常情況,案發後,在看守所也沒有異常情形,檢查、訪談也都正常,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精神障礙或異常現象,且汪犯案後,發現員警追趕,仍知道要逃跑;被捕後對於殺害吳全家的動機、預購凶器、使用順序、殺害部位等細節,也都說得很清楚,顯見犯案時並無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等情形。
法官審理之後認定,吳男還有175萬元工程款,尚未向上游包商領取,汪萬寶未詳查,就懷疑吳私吞,並以預藏刀械蓄意行凶,連續砍殺吳家4人,連2名無辜的兒子也不放過,最後奪走3條人命,手段凶狠殘酷、惡性深重、人性泯滅,最後將汪判處死刑定讞。
除了刑事部分,吳妻和吳母也向汪提起民事告訴,要求賠償,法院審理後判汪賠償喪葬費、精神慰撫金、扶養費、工作損失及醫療費等,共1,612萬元,但汪根本沒錢,判決成了廢紙一張。案發2年後,2001年10月19日晚間,汪遭槍決伏法,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