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此案金額1萬元,且案發當時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正放寬,讓公務員不論是否因自己疏失而傷亡,都可以申請受傷慰問金,石姓聲請人領不到慰問金的情況已不會再發生,全案是否要動用15位大法官審理?有無實益?引發熱議,最後大法官以8票同意7票不同意,通過這件由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主筆的判決。大法官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這是代表大法官針對案件,不管聲請人身分及金額大小,只要有必要,憲法法庭都願意受理。
本案石姓聲請人申請核發受傷慰問金1萬元遭拒,是因當時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才可申請慰問金,排除「因當事人疏忽或疾病所致之意外事故」,此規定目前已修正,刪除「危險」2字,立法理由也說明,不論是否因自身疏失而受傷,都可以申請。
因石姓申請人適用舊法,2020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不能領慰問金確,2020年12月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去年底改制為憲法法庭審理,今判決認定石姓聲請人當年適用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意旨,判石姓聲請人勝訴,全案可以據此判決聲請再審討1萬元慰問金。